航運業群
海 事 法 律 與 仲 裁

根 據 香 港 與 內 地 之 間 "一 國 兩 制" 安 排 , 香 港 使 用 原 有 的 普 通 法 法 律 體 制 。 香 港 並 以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聯 繫 成 員 的 身 分 , 在 國 際 間 有 關 航 運 公 約 的 議 事 論 壇 上 發 揮 影 響 力 。 此 外 , 按 <<基 本 法>> 的 規 定 , 香 港 可 自 行 制 定 有 關 航 運 的 法 例 。

香 港 的 仲 裁 法 例 相 當 完 備 , 尤 以 航 運 及 商 業 法 例 為 然 。 全 球 不 少 頂 尖 的 國 際 律 師 行 都 以 本 港 為 基 地 。 香 港 的 <<仲 裁 條 例>> 獲 公 認 為 最 先 進 的 仲 裁 法 例 之 一 , 為 仲 裁 過 程 提 供 了 最 有 力 的 支 援 。 由 一 九 九 零 年 四 月 起 , <<聯 合 國 國 際 貿 易 法 委 員 會 示 範 法>> 適 用 於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國 際 仲 裁 。

香 港 秉 承 亞 洲 傳 統 , 擔 當 調 停 人 的 角 色 , 而 且 長 於 揉 合 東 西 方 的 優 點 。 這 種 種 特 點 , 使 香 港 成 為 亞 洲 區 內 首 要 的 調 解 糾 紛 中 心 。

香 港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於 一 九 八 五 年 成 立 , 以 仲 裁 和 其 他 方 法 協 助 爭 議 各 方 解 決 糾 紛 。 該 中 心 由 英 國 仲 裁 學 會 (東 亞 分 會)香 港 仲 裁 師 學 會香 港 調 停 委 員 會 提 供 支 援 。

修 訂 日 期: 2003 年 12 月 3 日